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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思考

2005-11-16 17:46 北京华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廖建波/刘哲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2001年我国的“银广厦”事件以及美国的“安然”事件的发生,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如何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水平,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形式向合伙制形式迈进的步法又提到了议事日程。

  合伙制作为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机构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我国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首选方式,而且目前出台的《注册会计法(征求意见稿)》也鼓励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大部分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转变为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在此种形势下,笔者认为,目前形势下成立合伙制事务所至少有如下几点好处:

  一、归避风险、轻装上阵

  目前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大部分为以前挂靠事务所改制而成,继承了原挂靠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执业风险。事务所由国有独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由于种种原因,在执业过程中,对执业质量控制不严,审计程序不规范,风险意识淡薄,为改制后的事务所的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最近,因改制以前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问题而受到起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为了归避以前的执业风险,只有将目前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清算终止,再由志同道合的人申请成立合伙制的事务所。新的事务所完全采合伙形式,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执业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合伙所与原来事务所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无须考虑原来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合伙人可以有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问题。

  二、甩开包袱、大步发展

  有限责任事务所由于历史原因,在改制前均挂靠某一政府部门,事务所人员大部分为政府有关部门退休后的总会计师、处长、会计科长等。由挂靠所改制为自主经营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时,大部分为上述老同志挂帅进行改制,即使有年轻人参与其中,也只是做一个摆设,真正的实权还控制在老同志手中,年轻人没有真正的控制权,或者说控制权受到严重制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户对事务所的服务项目及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客户已不满足于事务所仅仅提供审计、验资、评估服务,更多的要求提供财务顾问、资本运作、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服务。另外,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了与国际接轨,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又层出不穷,老同志的知识结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求。年轻人强烈要求全面控制事务所,制定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规划,培养年轻人,提高事务所的执业水平,而老同志很少有长远发展的打算,执业范围仅仅停留在审计、验资上,做一年算一年,这制约了事务所的发展,甚至阻碍了整个行业执业水平的提高。这些事情导致老同志与年轻人之间的矛盾加深。本人认为,要想事务所有长远的发展,尽快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只有将现有的有限责任事务所置之死地而后生,即让有能力、有水平、有职业道德、风险意识强的年轻人有走合伙制事务所的道路,甩开历史包袱、大步向前发展。

  三、搭建平台、广交朋友、扩大规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按《公司法》规定成立起来的,事务所设若干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负责,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组织结构也比较复杂,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对于一个几十个人的小所来说,显然是复杂了一些。而合伙制事务所权力层没有这些机构,合伙人完全是志愿结合,对合伙所共同管理,共负责任,管理机制更加灵活。合伙事务所内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有能力、有水平的人才加入合伙人的行列,比如建立级别合伙人制度,如薪酬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无限责任合伙人等。在合伙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是可以凭借自已的专业能力、聪明才智一步步从底层升到合伙人的位置,充分体现事务所“智合”的特点。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由于其固有的“资合”特点,在法律上就难以让众多的能人进入股东地位,难以成为可以控股的决策人。合伙事务所有利于事务所内部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鼓励其他人才的加盟,可以根据业务扩展的需要,很灵活地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四、苦练内功、等待时机、重分市场

  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笔者坚信,修改后的《注册会计师法》一定会鼓励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提高有限责任事务所的门槛。在那个时侯,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的股东们将掀起第二次改制和重组浪潮,这就会带来客户的重新选择和会计服务市场的重新定位。历史经验表明,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次重大事件的发生,往往会使会计服务市场重新组合,如果走在前面,努力规范事务所内部管理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苦练基本功,待会计市场重新组合时,便可以以规范的执业程序、高质量的执业水平、优秀的职业道德来获得市场的认可。

  建立合伙制的事务所无论是在风险控制、组织形式、人才培养上都比有限责任事务所要优越,而且也是我国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首选方式,但是,目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仅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14%左右,为什么合伙制的事务所发展远远落后于有限责任的事务所,本人认为,这与社会上的认识以及政府的政策有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强调注册资本金数额,勿视合伙制事务所无注册资本的现实

  目前,需要会计服务的客户往往对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金有较为苛刻的要求,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中介机构邀标时,往往也需要注册资本的多少,才有某某资格。这样就使得一部分人对合伙制望而却步。这就需要加强对合伙制事务所的宣传力度,让社会知道合伙制事务所是以合伙人的全部家当来承担风险,而不是以注册资本金来承担风险。

  二、片面强调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勿视合伙制事务所负无限责任的现实

  目前,需要会计服务的客户往往对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有较为苛刻的要求,认为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越多,事务所的规模就越大;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中介机构邀标时,往往也需要注册会计师有多少,才有某某资格。由于合伙制事务所处于起步发展时期,因其负无限责任的特殊性,在短期内组织起一支人数较多的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难度较大,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的考察比较苛刻,不会轻易引进注册会计师。这都阻碍了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

  三、政府也应制订有利于合伙制事务所发展的政策

  政府在制订某些审计、税务、会计服务领域的准入制度时,应该考虑合伙制事务所的特点,优先考虑合伙事务所或者允许合伙制事务所全部准入。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年度审计、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等等。当前形势下,大家都比较认可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认为合伙制事务所就是个体户,这就使得合伙制事务所与有限责任事务所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本无法抗衡。由于政府鼓励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实际行动,使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了制约,目前存在的600多家合伙制事务所基本上都是中小型事务所就是很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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